黄某于2018年3月13日与太平财险公司签订《旅行意外险保险单》,保险计划为:全球境外旅行险-尊享计划,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及伤残50万元,个人第三人责任50万元等保险利益,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13日。2018年4月11日黄某在肯尼亚旅游途中因搭乘摩托车从住地前往NAKURU旅行,在到达NGATA时,黄某下车穿行马路去见一位朋友后,突然意识到其装了重要文件的包依然放在停在对面的马上要离开的摩托车行李架上,必须立刻取回。在黄某再次返回时没有意识到一辆卡车正在驶来,卡车司机在发现黄某横穿马路时立即进行避让,结果造成卡车失控侧翻,造成两名司机死亡及卡车、卡车上的货物损失。之后,黄某多次请求保险公司派遣律师或者工作人员到当地进行案件的核实以及后续处理但是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黄某只好自行处理。在黄某委托了当地律师多次与对方沟通后,黄某方与卡车司机及车主达成了赔偿总计525万肯尼亚先令(按人民币计价约35.8万元)的赔偿金,赔偿卡车所运输的货物所有者28000美元(按人民币计价约19.3万元)的货物损失。因聘请肯尼亚一方律师花费25万肯尼亚先令(按人民币计价约1.7万元),聘请乌干达一方律师花费800万乌干达先令(按人民币计价约1.52万元)。2018年8月13日,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直到2019年4月19日保险公司才发出《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该纠纷出现后,黄某从深圳来到上海找到本律师,希望得到帮助。这个案件非常罕见,本身在国外出险的就不多,尤其是这个案件还涉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分析了事情经过后,律师提出从程序及实体部分来进行主张。程序方面,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实体方面,因为在肯尼亚的行走习惯跟国内不一样,他们是从左边行走,因此,我们所谓的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情形。同时,保险合同对违反法律的约定过于宽泛,应当对什么样的法律进行明确说明。
因为案件涉外,一审在深圳前海法院进行裁判,法院认为,横穿马路无论是我国或者肯尼亚均未违法,遂判决黄某败诉。黄某不服,后继续委托本律师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本律师认为二审法官的分析非常值得我们大家学习。二审法官认为:首先,《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指出:在保险条款中,如将一般违法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应当采用列举方式,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如采用“违法犯罪行为”的表述方式,应理解为仅指故意犯罪行为。其次,按通常理解,违法行为包含甚广,如果不做限制和列明,就意味着任何轻微违法行为都可以作为保险人的免责依据,例如闯红灯、翻越栏杆等常见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甚至违约行为也因为违反合同法也包括在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次,免责条款所列“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并非并列的含义,其中,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包含有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将此四类行为并列列明,指代不明。综上,保险公司将违法行为列为免责事由,为列举包含哪些情形,属于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义务,并排除被保险人的法定权利。根据《保险法》19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