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于某投保某寿险公司(多倍版)重疾保险保额60万、医保通、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2019年8月,在省人民医院穿刺,“怀疑甲状腺癌”,但未做手术,直到2020年9月底才在省人民医院做手术,并最终通过病理报告确诊“甲状腺癌”。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通过调查于某系医生职业,在投保前做过甲状腺B超穿刺,怀疑“良性病变”。在投保前2年内多次B超显示“甲状腺结节”,因考虑到合同时间超过两年,已丧失解除权,遂给予“拒赔,合同继续有效”的决定。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理由:依据保险法16条、司法解释二第8条等规定,认为,保险公司未解除合同而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后判决支持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本案中涉及的超过两年合同解除权的拒赔案件。既然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一般都是要赔的,本律师也参与这类案件,对保险公司败诉的判决结果没什么争议。但是,本案中的特殊情况是,于某本身职业为医生,对甲状腺癌的认知高于普通人。因甲状腺癌一般不属于急症手术,转移率不高,有些患者终生患病亦没有进行手术治疗。作为医生,于某在高度怀疑“甲状腺癌”没有马上选择进行手术,而是在合同刚满两年后进行治疗,我们合理怀疑于某故意规避两年抗辩期的规定,以达到获取保险金、保费豁免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于某如实告知保险人存在甲状腺相关疾病,保险公司会做出“除外责任”的承保,基于除外责任的规定,涉及甲状腺相关重疾不属于保险责任,于某依然可以就其他重疾等属于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申请,这种决定才符合公平原则。基于上述考虑,保险公司做出拒赔但没有解约的决定。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件于某仅仅缴纳保费3万左右,但享受了60万的保险金和医疗费100万的利益,还有之后的保费豁免30多万。以及因患有其他可能重疾再次获取保险金的多重利益。本所律师认为,这种判决不仅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对其他遵守诚信的投保人也是不公平的。法官没有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机械的适用保险法1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考虑保险法第11条对本案应该更加适合。本案的判决结果确实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