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女士于2016年7月10日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险种名称为: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2017年3月21日原告因“发现甲状腺结节1月”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入院治疗,术后诊断为“(右侧甲状腺叶及峡部)乳头状癌”。曹女士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资料,但保险公司因“违反告知”,于2017年5月4日作出了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的决定。经曹女士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向保监会投诉亦为得到满意的答复。
无奈之下,曹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在分析完案情后,曹女士决定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庭前,律师与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提出了几点意见,该诉讼代理人觉得非常有道理,当庭决定调解结案。案件经过曹女士半年的沟通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通过律师的专业沟通,非常顺利的拿到理赔金。
律师观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担心因客户投诉或者存在可能不利的判决,进而对公司形象及销售业绩造成影响,对于拒赔的案件都是慎之又慎。本案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判决也不一定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开庭前,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尤其是庭前跟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的沟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该案件律师所表现的专业性也得到了保险公司一方的认可,并邀请律师去保险公司讲课,与理赔人员进行专业上的交流,这也是对律师专业性一种肯定!